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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春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75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春梅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7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