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玉波)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与自治区总工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总工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工商业联合会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职工疗休养期间的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活动费、保险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职工疗休养费用可根据季节合理安排,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具体疗休养费用由活动组织单位工会与接待疗休养机构根据淡季旺季变化、服务提供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意见》明确,职工疗休养以一线职工、工会会员、技术工人为主,优先安排优秀技术工人、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意见》规定,职工疗休养活动以休养、疗养为主要内容,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和营养健康的饮食,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鼓励开展技术技能交流活动,通过自有资源和购买服务开展康复治疗、心理素质训练等。
自治区总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工会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将职工疗休养列入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给予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推动将职工疗休养纳入集体协商,将参加疗休养的范围、人数、标准等内容写入集体合同,制定年度疗休养工作计划,分批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