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这份司法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例如,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根据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特点,依据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善意履约原则,司法解释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有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