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数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肖佳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65号)、王丽(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66号)、沈欣(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6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肖佳佳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薪资46600元及2019年十三薪78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200元,并要求你单位补缴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社保。
申请人王丽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薪资44100元及提成56000元,于2023年8月支付5000元后共计拖欠95100元,支付2019年十三薪73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812元,并要求你单位补缴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社保。
申请人沈欣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25000元及提成20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并要求你单位补缴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社保。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1月10日9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65号)、2023年1月12日15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66号)、2023年1月12日16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67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