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品理论对数学某点的抽象意义

智珠在握 2023-09-22 15318人围观
在始终十分严肃的华学创立议题中,配合上乘“专业和业余术法的数字化理论解读”论文创作过程,将成未成之际,我们换个议题稍稍轻松、放松一下,来上品理解专业理论对数学某点(问题)的抽象(指导)意义吧。
这个命题是以迷(指问题有或无自己去联想、确定)的形式出现的,现在先落实理论内容——要上品理论数学的倍数问题,理论的抽象意义在于指导而拓展思路;价值在于调和数学的倍数知识,内在“场”(指前提条件)不确定所带来的逻辑矛盾。
因为本人只有初中二年级的数学文化水平,与数学专业知识相距甚远,因此权作戏说。说错了数学界的数学家们别往心里去;说对了就权作上品理论知识的应用科学(地道)落实价值,一个事例的达实支持与证明吧。
倍数的知识,应用数学成果在社会实践中具体落实,有一种上档的模糊思维信息(表达、接收、处理或反馈)法,即语言用“至少一倍以上”表示。
这句话的信息是开放型的,意思可以指超出一倍乃至无数倍。已经不适宜用华学“地道、收敛形”标志的太极简易图,而适用“天道、发散形”的太极完整图正解处理了。
这同时证明华学标志的图解术(术法)知识,也必须理解之后才能合理应用;若一知半解则还是会出现用错、解错、道错、论错……问题的。
上述解释不仅包括数学,对任何智慧学问,都有拓展思路而将人们导入天道.模糊思维水平的抽象思维理论前瞻性指导意义。
现在我先来横向联系一下前几天在本人微博中发表的,有关历法上的误知和错解问题。因为同样涉及敏感问题的原因,故二篇文章不仅都无法加热推广,甚至(我估计)正常发表途径都受到限止。15日发表至今,阅读量信息只有14位,正常情况不会这么少。
其实说明我们的社会(中国?全球?基础文化)水平有点偏低、人文素质有点不够成熟的问题,自然不会为自己找正当理由的台阶下,心理素质不够强大,故承受不住对立面的不同观点和理解。
这一实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数学界。结论仍指向人类智慧文明的文化水平,总体只是直观化精确思维层面、感性知识的直觉文化科学阶段,同样是对我理论结论合理成立的有力支持与证明之一。
数学界不是主观有意识地不负责任,而是受自身水平局限,没有意识到问题,因此尚处于对这问题的无知无觉状态。
国际社会惟一与中国的不同,是准确处理了“世纪”知识的定义,把2001年准确处理为第二十一世纪的开端。
被新浪微博管理层,误解为涉及敏感问题而冷处理的“图解术处理历法问题的经典理论”一文,判定为敏感问题没错——错在阴阳颠倒了。结果理应正面(正知正解正论)肯定的,被负面(误知误觉误解)地否定了。
上篇文章理应看成我对国际社会数学界的贡献,理论意义远远大于所解决的问题。可是国内没有识货之人,故把珍珠当成鱼目处理,可悲可叹!
请问“阳春白雪,知音何在”?再问“国人中是否再有伯乐在世”?
本文意义同样,价值只是其中内容的九牛一毛。
社会群体在倍数知识的实践应用中,常常会碰到n倍的问题,怎样精确思维层面的精准确定?和例如10等,需要不需要精准确定(?)的二大类问题。
如果追究原因,则肯定是国际社会存在对这问题的未知未觉,一旦有所察觉,实际上难度系数极低,或许是随手可以解决。
例如1和-2的二个问题→1的1~3倍和-2的0和-0。
1的倍数关系有二种不同的理解,即:
其一、以1为基准,1的1倍用代数式n≥1,n(1+1)正解处理,因此用模糊思维的代数术(法),把同类问题都理解了;
其二、同样以1为基准,而且模糊和精确思维阴阳和合后,用易学、道学的术法(道法、论法等)抽象处理了。
这种上品的理论抽象意义,不仅把数学场合的其一、其二问题直接理解了,同时推而广之,把万学的类似问题全部正解处理了。
数学在处理上述二点逻辑矛盾的问题上,显然存在知识“场”模糊混淆,概念和定义含糊不清的逻辑问题。
因此在处理倍数关系的知识方面,存在n的1倍、2倍……=n(1+1或+2……)的一种数学(知识)倍数关系;和另一种n的1倍、2倍……,有关n的级数定义“n次方”倍数关系。
其中特例即1数,要用“太极生两仪”法则的内容“底线”极限规则,即二仪=n≥2,或者“一仪=定数1;另一仪=变数n≥1”阴阳和合法规正解外,其余都可用n为底,除0之外的1、2……幂界定关系正解,数学术语可用“级数关系就是倍数关系”的正知,进行正觉正解了。
试问数学界,相关数学场合(即学问范畴),是否存在这二种倍数关系的数学知识、理解和处理法→实际是同时实在,而没有作出精确思维的精准定义。原因、结果是对此类问题尚未意识到,是未知未觉因此存在的未解问题?
理论为什么提及10倍以上的问题?因为10倍以上的信息处理量,实在太大因此实用意义反而变小,故可以忽略不计,采用模糊思维的熟视无睹法,大可糊里糊涂“理解”了即可。
另外对-2和-0、0的问题理解,似有级数知识的理论探讨意义。其中数学的+-(加减包括乘除)概念,可用易学术语的阴阳正解,具有方向指示的精准确定意义。
因此在自然数的基础处理层面,此类问题没有理论例证价值;包括进入乘除法运算阶段,负负得正的基础例证,自然也并无意义。然用于级数范畴呢?
我对数学界就级数(知识和理解)的具体规定如何是未知状态,因此冒昧“理解”这个问题:
若理论前提条件规定,级数的“底”为-2(这种设定是否有问题?现在暂时设定可以合理成立),那么幂用“-0和0”分别表示,自然是有意义的。因为根据所有知识的级数信息处理法,当知-2的0或-0次方,解读的结果有-1和1的阴阳二个正解结果,答案和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上述说错了权当戏说;说对了数学界记我一功。反正我不吃亏就是。
综上所述,因此导致学问场内二个以上(含)问题,因为未知未觉而没有辩证分别,致使没有准确定义而无理混淆,数学场内本身就内在这样的逻辑思维矛盾对立问题。
结果呢?数学界的问题通过专业教育之后,社会上出现类似的误知、误觉、误解、胡乱应用问题,根源岂不是出在数学专业学问的学术界?
例如事物1(例如一斤米)的1、2、3……倍,可解读为2斤、3斤、4斤……n斤米;或者2斤、4斤、8斤……n斤米,两种倍数关系的两种计算道理和结果,结论我认为都能合理成立。
若追究因果关系,我认为道理就是如此;但若我们对倍数关系有前提条件的精准规定后,结果合理的结论就不会出现多种的反数学规则问题了。
因为本人数学水平有限,故班门弄斧冒昧述说之。反正抛砖引玉,讲错了无妨,与数学乃至理论大局无关;若讲对了,则是我的学识对至少数学场合的贡献实证;
另外作为《易经》自以为是正经学问的“代言人”,上品理解的可是万学的同类问题,对创立华学无疑是一个地道例子的有力支持和证明
                                    华中
                         2023年9月19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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